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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你接到的催收电话可能严重侵害了你个人的隐私

时间: 2023-10-27 12:25   人气: 3755 在APP内打开,操作更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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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消费金融:本文为第一消费金融订阅用户投稿。第一消费金融对原文未经修改。

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家对银行催收公司已经不陌生了,但是,很多银行逾期的客户接到的电话真的是催收工作人员吗?其实有很大一部分是催收公司的委托方,确是以银行委托方也就是催收公司的名义进行催收。也就是银行把客户资料委托给第三方催收公司,但是第三方催收公司同时又把这些客户转委托给其他催收公司或者团体或者个人。催收公司通过转委托不干活,却一本万利。

催收公司通过分包/转包方式获取非法利益,严重损害银行利益,严重侵犯客户的个人隐私,属于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未经银行同意,催收公司是不能进行转委托的也就是转包或者分包。法律依据是,根据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与受托人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对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委托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将个人信息返还个人信息处理者或者予以删除,不得保留。未经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意,受托人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

催收公司受银行委托,收到银行传输的客户资料,通过分包/转包的方式,将客户信息转移给其他催收公司、团队或者个人进行催收,催收公司收取一定报酬。催收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委托关系是合法的,但是,催收公司把银行大量客户再次委托给其他团体,实际由其他团体进行催收行为,就是分包/转包了,这是不合法的行为,因为银行客户众多,催收公司存在分包/转包行为的话,将是几万甚至十几万的客户的信息泄漏,后果很严重。

一些银行让催收公司的催收人员用银行的催收系统,让催收公司提供催收人员名单,给催收人员开设一人一账户,这样就不用邮件传输客户资料,但是,催收公司还是存在分包行为,这是因为,催收公司提供的催收人员名单中就包括了分包公司的催收人员,分包的单位把人员名单给到催收公司,催收公司再把人员名单提交给银行。这样分包公司的催收工作人员也有了银行催收系统的账户。

催收公司通过分包有利可图

催收公司获取佣金差价,一本万利。银行提供客户资源,分包方干活,催收公司数钱。

通过分包,催收公司可以在不用培养人力,不用租办公场所,更不用购买设备的前提下向银行争取更多的催收业务。通过分包在不用付出任何成本的前提下就能获取高额利润。

催收公司接到银行的业务越多,地区业务越多,分包就越多,通过分包不用出成本,只收佣金的差价。

催收公司获取到银行业务后,把该业务给到当地的其他催收公司也就是分包方,由分包方干活也就是给客户打电话催收。银行给催收公司结佣后,催收公司扣留下一定比例佣金(催收公司会和分包方协商抽佣比例)后,再给分包方结佣。这样催收公司什么都不干,就能赚取中间的佣金差价。这样比在该城市真的建一个分公司强太多,因为开真实的分公司,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比如要租办公场所,购买办公设备,招聘催收人员等等。

何为催收公司

催收公司,又称“催债公司”“委托第三方”是指接受银行机构委托对信用卡逾期账款进行催告通知的公司。

信用卡逾期后,银行会委托有资质的催收公司进行合理、合规、合法的催缴账款。很多催收公司为完成银行回收账款的目标,从而获取高额佣金报酬,催收过程中一些催收公司可能会通过暴力催收,泄露客户隐私,向亲属催收等方式达到成功要账的目的。对于催收公司的违法催收或者违规催收行为,客户会通过投诉、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还有一种更严重的违法催收行为,客户基本上是不知情的。那就是催收公司通过分包/转包的方式,大量泄露客户个人资料,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卡号,户籍地址,欠款金额等等。这种催收行为是及其恶劣甚至可能违法的。

何为分包/转包

分包/转包,转包意思是催收公司受银行委托后,催收公司又把委托的所有客户及客户资料转包给其他人,再由其他人进行催收。分包是催收公司受银行委托后,又把委托的部份客户及客户资料分包给其他人,再由其他公司或个人进行催收。

催收公司接受银行委托,银行会提供大量的客户,以及客户的办卡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卡号,户籍地址,欠款金额等等。

分包比较常见,就是,催收公司把银行提供的部份客户及客户信息转移给分包后的分包人,实际上是分包人对这部分客户进行催收,分包是催收公司和分包人达成的协议,催收公司负责和银行对接,分包人只负责干活,这样,银行或者客户基本上都是不知情的,不管是银行或者客户都认为是银行委托的催收公司的催收行为。

催收公司会找哪些分包人

催收公司分包银行信用卡业务,分包方是由催收公司决定的,接受分包可以是其他催收公司,也可能是没有催收资质的团体或者个人。

催收公司接到其他地区的业务后,在当地可能只注册了空壳公司,因为无办公场所,无办公人员是无法开展业务的。很大可能是联系分包给当地的其他催收公司,或者在当地有真实分公司的其他催收公司。

分包造成银行客户信息大量泄漏,分包的业务越多,泄露客户个人资料的数量也越多,甚至能够达到几万甚至十几万客户的信息泄漏。

催收公司借助空壳分公司给分包打掩护

催收公司注册大量的空壳分公司,虚构美化公司,进行招投标,达到中标的目的,获得银行的委托代理合同。

催收公司在某城市注册空壳分公司,名义上在某城市有分公司,但是并无办公场所、设备和催收人员,该催收公司向银行争取了该城市的业务,就把该业务给到当地的其他催收公司甚至没有资质的团队,也就是分包方,由分包方进行实际的催收行为,银行给催收公司结佣后,催收公司扣留下一部分佣金后,再给分包方结佣。这样催收公司什么都不干,就能赚取中间的佣金差价。这样比在该城市真的建一个分公司强太多,因为开真实的分公司,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比如要租办公场所,购买办公设备,招聘催收人员等等。

不正当竞争

催收公司注册大量的空壳分公司,虚构美化公司,进行招投标,达到中标的目的,获得银行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标后,银行给到的多个地区的业务,该催收公司由于无真实分公司的存在,就通过分包的方式,联系当地其他催收公司或者团队合作,催收公司通过分包/转包方式获取非法利益,严重损害银行利益,严重侵犯客户的个人隐私,也属于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银行对催收公司提交的催收人员名单监督不严

银行确实有监督不善和失察,给到催收公司铤而走险,又轻松获利的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一条,银行是有义务对催收公司的催收行为进行监督的。催收公司每月都会向银行报备催收人员名单,银行可能没有审核名单中的人员是否是该催收公司员工,也就是名单中的催收人员与催收公司之间存不存在劳动关系。

有无劳动关系的认定,催收工作人员是否由该催收公司发工资,以及缴纳社会保险金。如果转包/分包的话,是银行把佣金结算给催收公司,催收公司扣除一部分后再给分包方结算佣金,由分包方再给实际工作人员发工资以及缴纳社会保险。分包后对客户进行催缴行为的工作人员与催收公司并无劳动关系。也就是实际催收的人员是分包方的人,也就是催收公司的委托人,并不是银行委托方的人。

预防和措施:建议银行核查催收公司报备的催收人员

核查催收公司向银行报备的所有催收人员的社会保险是否由该催收公司正常缴纳。如果大量报备的催收人员是其他公司缴纳社保,说明催收人员与催收公司无劳动关系。可能存在严重的分包现象。需要严肃处理。

严重后果

根据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望看后改善这一状况,不打击这条黑色产业链,将会有更多的人为谋取利益,走上这条非法道路。(来源:第一消费金融,原标题:催收公司通过外包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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